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审核:{$MY_xwsh}

发文单位: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07-6-28 17:32:28

为了鼓励我院教职工深入实践,了解和体验东莞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增强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我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为东莞双转型服务,更好地搞好实践教学,学校决定组织教职工参加专业实践活动,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参加专业实践的对象

1、年龄在35岁以下,应届毕业后直接到我院工作的各系、部、教辅部门教职工;

2、在机关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教职工志愿参加。

二、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1、专业实践活动的岗位要和自己所教(或所学)专业基本对口;以顶岗或者伴岗(不是参观或走访)的方式进行;

2、专业实践时间为两个星期,集中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

3、实践期间要写实践日记;实践结束时要交一份实践总结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填写好教师专业实践鉴定表,由专业实践活动所在单位给出评语及相关资料一并交人事处。

三、  专业实践组织办法

以系、部组织联系为主,个人联系实践单位为辅,学院统一组织与个人分散联系相结合;非系、部所属专任教师及机关工作人员,可到任课(或拟任课)所在系、部报名,统一组织参加实践活动;

如个人或系、部联系实践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院实践办协助联系者,必须填写教师专业实践申请表,以系、部为单位统一报院人事处;

联系手续由院人事处统一办理。参加实践者必须填写教师专业实践活动登记表,提前两周报人事处审批、备案,换领联系公函。

四、  考核与奖励

1、集中实践活动结束后,由教职工所在单位(系、部、处)根据表现初评专业实践等级(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等不超过20%),报人事处,然后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评价中心一起审核,其中优与不合格等级由人事处报院审核小组核定;

2、院审核小组核定的专业实践为优秀的教师,其事迹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破格晋级的重要参考,同时给予适当的奖励;等级评为不合格者,必须补做专业实践(只能补做一次),在取得合格等级之前不予晋升、评奖。合格等级以上者发给实践合格证书;

3、实践期间违反实践活动所在单位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4、必须参加专业实践者,从本办法下达之日起,第二个暑假过后,仍未参加专业实践或未取得合格等级者不予晋升、评奖。

五、  专业实践活动待遇:

1、实践等级为合格以上者每人每天给予100元交通费及伙食补助;等级评为不合格者补助减半;

2、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由组织实践的各系、部、处统一造册到人事处领取实践活动交通及伙食补助费。

 

附件下载:

自我鉴定表1

申请表2

登记表3

教师专业实践考勤表4a

教师分散实践考勤表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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