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办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审核:{$MY_xwsh}

发文单位: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07-10-11 15:20:37

 

院内各单位,城市学院:

接市人事局口头通知,我市本年度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工作已经开始,有关政策请浏览《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04号)。申请对象为200251以来到广东工作的我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博士后、博士毕业研究生。

请各单位尽快通知有关人员按照《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按时向我处递交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材料时间:10151018。因市局要求时间较紧,逾期今年不再受理。

城市学院自行办理调聘进人员专项基金。

联系人:尹建明 罗的庆  联系电话:22680595

 

附件(请通过人事处网页重要通知栏浏览或下载):

1《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报指南

3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申请表070920(个人)

 

       人事处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文件精神,现将资金申请所需资料和有关办理及审批发放程序说明如下:

一、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所需的资料

(一)申请博士以上人才来我市择业资助项目的,应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博士学历(学位)证及其验证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申请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项目的,应提供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及其验证证明、职称证及市人事局职称科开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书等材料;

(三)申请留学人员短期来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资助项目的,应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书面证明、邀请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职称证明及差旅费支出凭证等材料;

(四)申请科研启动经费补助项目的,应提供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证明材料、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出具的“留学人员、博士层次人员资格审查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构成证明材料及企业开展科研项目所购买研发设备仪器支出凭证等材料;

(五)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项目:1、申请企业新设立工作站资助的,须提供企业申报建立博士后站材料和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证明材料等;2、申请设立工作站企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的,须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证明材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登记证明材料及博士后留站工作证明等;3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须提供博士后资格证明材料及由接收单位提供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书等。4、申请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须提供企业与高校流动站合作协议、有博士后与博士进企业工作证明和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凭证等材料。

(六)申请其他相关的人才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及人才招聘项目资助的,应提供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有关材料及项目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劳务费、资料费等项目支出凭证等材料。

(七)申请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展览推介项目资助的,须提供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有关材料及公共布展费支出凭证等材料。

(七)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二、填表说明

()填报《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相关表格可通过市人事局网站下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调进时间是指干部行政介绍信开具的时间,聘用时间是指聘用合同签定的时间;

()申请资助理由是根据《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的具体条款填写清楚;

()申请资助资料栏应填写申请项目所需附资料的名称(如: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按所附资料详细列出。

 

三、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每季度受理一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

()、申请材料齐备后,送市人事局人才开发科审核、受理。市人事局在受理单位(个人)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人资格认定

() 评审和认定,拟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人事局负责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人事局向申报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个人)及其项目,属于本办法既定补助标准(金额)的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项目,市人事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属于其他项目的,市人事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分管领导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已审批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其中:资助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单位;资助个人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已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划拨到其个人工资账户;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划拨到其指定的个人账户)。

 

东莞市人事局

00七年十月

城院介绍 | 新闻中心简介 | 城院记者团 |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Copyright©2006-2008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闻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广东·东莞市城区学院路251号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邮编:523106 Tel:0769-2680818 Fax:0769-262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