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家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作者:尹建明 审核:{$MY_xwsh}

发文单位: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08-10-29 17:01:51

根据东莞市相关政策,现对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进行传达。节选如下:

 

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

(一)来我市择业的高层次人才,自登记择业之日起至就业之日给予其本人每2000元生活补贴,但补贴期不超过12月;

(二)200251(我市原有引进人才政策实施时间)至200751(我市新的引进人才政策实施时间)期间引进的人才,按原标准享受分三年支付的安家补贴但没有足额领取的,余下年限继续按原标准计发安家补贴;其工资外津贴按原标准从引进之日起计发,计发期限为60个月。从200751日起引进的人才不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

(三)20075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定居我市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

1、两院院士:补贴100万元;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贴20万元;

3、教授(正高级)、博士后:补贴10万元;

4、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

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安家补贴期间达到更高档次补贴条件的,从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的下月起在余下发放期限内按达到的高档补贴标准计发安家补贴。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每年年初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个人按照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相关表格可通过市人事局网站或市财政局网站下载)。

    (二)申报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的,应提供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验证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有效的劳动合同书。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市人事局在受理单位、个人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人资格认定            

(二)经评审和认定,拟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人事局负责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人事局向申报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个人及其项目,属于本办法既定补助标准(金额)的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项目,市人事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属于其他项目的,市人事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分管领导审批,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个人有异议的,由市人事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资助计划,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和下达。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审批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其中:资助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单位;资助个人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已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划拨到其个人工资账户;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划拨到其指定的个人账户)。

 

 

 

附件: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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